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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“期房”,也就是房屋预售制度,最近成为了不少房屋交易纠纷的焦点,而呼吁取消期房买卖的呼声,也愈来愈高。似乎取消了期房交易,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。但是,真是这样吗?恐怕未必。

期房交易纠纷的根源,在于两个方面:房产价格的波动、和交割房产是否符合合同的描述。在房价上涨的时候,购房者在买房和最终入住之间,坐享了房产的升值,因此和开发商也就相安无事。而如果在购房之后,周围房价出现下跌,甚至同一楼盘的同种房型的价格也出现下跌,那购房者自然不乐意,常常要求退还差价,或者退还所购房产,引起纠纷。

 

而对这一要求,开发商一般认为是无理要求,因为房价会涨也自然会跌,涨的时候购房者没有弥补差价,凭什么要求在降价之后要求退房或是补偿呢?但是细细想来,这种看法恐怕也失之偏颇。目前国内的预售制度,基本上是100%付款,也就是说购房者还没有见到房子,就需要提供30%的首付,以及70%的贷款。在付款之后,他对于开发商的举动是没有任何控制的,只能寄希望于开发商不要拖延工期,偷工减料,能够及时交房。而房价一旦下跌,风险完全由购房者承担。而开发商在交易之后,是否把预付款拥有同一楼盘的建设或偿还贷款、工程款,还是另作他用,都无从而知。房价如果下跌,开发商的利润已经锁定在期房交易价格里,而房价一旦上涨,他只不过是少赚一些而已,甚至还可以从其他楼盘中获利。当然,这里是假设开发商定价随行就市,如果开发商自己捂盘惜售,人为制造短缺假象以推高房价,那就更是旱涝保收了。

 

由此可见,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并不对等,由此要求购房者一方承担全部价格风险,也不太公平。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?

 

其实大家之所以买期房,还是因为担心房价接着上涨,所以希望能够锁定一个价格,即使需要等上一段时间,也愿意承担这个不变。在金融交易里,有三个金融工具可以达到锁定远期价格的目的:远期合同(Forward Contract),期货合同(Futures Contract),期权(Option)。现在的期房交易,类似远期合同,但是要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,就交付远期合同的全款,完全避免了买方的违约风险,但是对于卖方的违约风险却没有任何控制,实际上是极不公平的。

 

实际上购房者需要避免的风险,并非价格上涨,而是价格下跌,所以最合适的避险工具应该是期权,也就是可以“选择”在到期的时候是否以合同商定的价格购买房产,而非“必须”购买。当然为了享受这个权利,必须要购买期权,总成本也会上升。

 

理论上期权的定价非常复杂,涉及利率,标的物的波动程度(Collateral Volatility),远期成交价格,远期成交的时间。如果是流动性非常好的的标的物的期权定价,那是非常高难度的工作,因为一旦定价不准,就会被别人套利。但是在实际房产交易中,可以非常简单,并不需要华尔街的火箭科学家们来定价,因为房产是流动性非常差的商品,几乎无法套利。

 

在美国的房产交易中,就体现了这种简单期权的特性,而且运行基本良好,可见运用简单的金融学原理也可以让我们的生活少一些烦恼,多一些闲暇。

美国的房屋买卖,基本上是存量房交易,下单和成交之间,一般间隔一个月左右,因为需要准备不少法律方面的文件,买方还要去申请贷款。在这期间,其实卖方承担着不小的风险,因为买方可能反悔,或者无法获取贷款,这样就必须把房子再次上市,折腾不说,新的买家有可能会怀疑房子有质量问题,否则为什么上次没能成交呢?所以为了控制这个风险,卖方会要求买方提供一笔订金(earnest money),直译就是“诚意钱”,表明买方的诚意。这笔钱数量不大,根据房价大概五千美元到两万美元不等。如果由于买方的过错,无法成交,则这笔订金不再退还。

 

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,这笔订金其实就是期权,如果房价的下跌超过了订金数额,那么买方就应该违约,卖方虽然有一定的损失,但是从订金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弥补,双方对于风险的承担相对公平。

 

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引入订金制度,或许可以解决房价波动带来的期房交易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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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剑

陈剑

238篇文章 10秒前更新

陈剑博士现任信风金融科技的创始人兼CEO,MSCI公司亚太区高级顾问,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信息披露专委会主席,财新智库高级业务顾问,财新传媒、《文汇报》、《南风窗》专栏作家,上海金融系统知联会理事,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副秘书长。最近与华山医院张文宏教授团队共同研发了COVID-19全球疫情综合风险指数(http://covid19-risk-index.com/),评估各国疫情风险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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